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上 訴 人 庚○○
甲○○
二樓
上 訴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粘毅群律師
被上訴人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備位之訴部分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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