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143號
TPHV,93,重上,143,2005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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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 告 人 己○○
      甲○○
      丁○○
共   同 蔡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相 對 人 戊○○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先對先位之訴聲明 不服,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對於備位之訴併聲明不服, 應認上訴聲明之範圍已擴張,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備位之訴部 分之上訴,顯有違誤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雖 應表明於上訴狀。然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時為止,得擴張或變更之,此不特為理論所當然,即就同法 於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同樣之規定,亦 可推知。故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對其他部分 一併聲明不服者,應認其上訴聲明之範圍為已擴張,不得謂 其他部分之上訴業已逾期,予以駁回」,最高法院三十年抗 字第六六號判例、八十一年台抗字第一四七號裁定參照。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第一審提起預備訴之合併,第一審法院 認抗告人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無理由,判決駁回抗告人之 訴,經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抗告人僅就先位之訴聲明 不服,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聲明請求就備位之訴部分 為裁判(見抗告人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第五 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抗告人擴張上訴聲明為有理由, 本院裁定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擴張, 即有未合。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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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