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331號
TPHV,93,上易,331,2005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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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龍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汐
上訴人與宏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768,0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27,7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 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
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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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