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龍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汐
上訴人與宏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768,0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27,7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 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
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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