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耀仁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被 上 訴人 丁○○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参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偉勝律師
蕭誌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六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