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34號
KSDM,106,聲,213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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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平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志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9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行 2 年7 月20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8 月11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4 月10日,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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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