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1號
ULDV,94,除,21,200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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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3年7 月6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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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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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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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永福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3年6月30日 │24,756元 │ 0000000 │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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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吳妍慧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7月10日 │8,470元 │ 0000000 │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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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葉昌霖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3年6月30日 │10,650元 │ 0000000 │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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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仁竹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7月15日 │7,000元 │ 0000000 │ │
│ │ │限公司北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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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劉鵬達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6月21日 │71,330元 │ 0000000 │ │
│ │ │限公司北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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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國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7月30日 │18,575元 │ 0000000 │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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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