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興和
上列受刑人前因背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興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興和前因背信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8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4 月1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