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修齊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修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修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5 年1 月9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8 月 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9 月27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