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42號
MLDV,94,聲,42,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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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
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存單號碼:C007588A號),准予變換為其他同額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所定,前開第 105 條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178 號 裁定准予供擔保後,本院89年度民執字第3263號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89年度訴字第37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判決確定、撤回或和解前應暫予停止。嗣經聲請人以本 院89年度存字第681 號提供擔保,再經聲請人以本院90年度 聲字第200 號、91年度聲字第235 號、93年度聲字3 號先後 3 次聲請變換提存物,目前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面 額新臺幣1,000,000 元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1 張(號碼:C007588A號)在案;茲因前揭存單即將到期, 為此再次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聲字第3 號民 事裁定、93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書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及本院91年度存字第11號、92年 度存字第69號提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經核無誤,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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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