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郭舒童 (原名郭淑婷)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舒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郭舒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察 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定附卷可 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及通知函之 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又 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 ,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 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