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 坤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芳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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