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五六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五六九號裁定准予以假扣押,並以九十四年度執全字 第六四號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後,迄未就主張假扣押之票款請求權起訴,而相對 人雖另案對聲請人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本院以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繫屬 中),惟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核與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票款請求權不同,從而聲 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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