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楊榮竣
具 保 人 賴羿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羿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楊榮竣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案件,經具保人賴羿均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3萬5千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 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1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附 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被告業於民國105 年4 月5 日即出境且未再入境,又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函、該會香港事務局106 年4 月25日港局服外字 第1061100132號函覆、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該署106 年5 月12日雄檢欽崇105 執14820 字第36951 號函附之通知函暨 其公示送達公告、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06 年5 月15日高市三 區揭字第690 號已代為揭示前揭文書復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 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 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