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壬○○○
己○○
辛○○
乙○○
庚○○
丙○○
兼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