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59號
TNDV,93,訴,459,200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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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壬○○○
        己○○
        辛○○
        乙○○
        庚○○
        丙○○
  兼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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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