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3年度,627號
TNDM,93,交聲,627,200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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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二七號
  移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台南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
七四─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二十三 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UG—7430號自小客車,沿台南縣歸仁鄉○○村 ○○○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一一一號前時,不慎與姜志強所騎乘車牌 號碼VCG─810號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姜志強人車倒地,受有「雙手擦傷、 雙膝擦傷、臉部擦挫傷、頸部拉傷」等傷害。異議人明知駕駛自小客車肇事致人 受傷,竟未對姜志強採取必要救護措施而逃逸,經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警員據 報到場處理後掣單舉發。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復以異議人之違規事實屬實,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 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終生不得考照。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甲○○並不否認有於前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UG —7430號自小客車,與姜志強所騎乘車牌號碼VCG─810號機車發生車 禍事故,造成姜志強受有「雙手擦傷、雙膝擦傷、臉部擦挫傷、頸部拉傷」等傷 害。惟異議人並無肇事逃逸之意思,當時異議人欲載懷孕不適之配偶周盈欣返家 ,途中發生本件交通事故,異議人因見姜志強並無大礙,始先行載配偶離去,並 於安置配偶後,立即返回肇事現場處理,且直接前往歸南派出所陳述肇事發生經 過及事實,是異議人並無任何卸責或逃逸之意圖,純係因配偶肚痛事發突然,又 見機車騎士並無大礙,始未馬上與姜志強作處理。從而,異議人不服原裁處,而 提起本件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拖, 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 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 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七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並不否認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 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UG—7430號自小客車,沿台南縣歸仁鄉○○村○ ○○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一一一號前時,不慎與姜志強所騎乘車牌號 碼VCG─810號機車發生車禍事故,致姜志強受有上述傷害,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五號甲○○公共危險 偵查卷宗,經核屬實,並有該卷宗所附之姜志強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二十四張等附卷可稽。 惟查,『被告(即本件異議人甲○○)堅決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辯稱:伊載 太太要回娘家休息,超車不小心撞上對方,有先停下來看再走,因太太肚子痛先 載他回去再主動去警局等語,經訊之告訴人(姜志強),告訴人稱:伊聽警察說 賴某有停下來又走了,因他載太太,太太懷孕等語,是被告肇事後因太太懷孕肚 子痛,先將其載回家休息,再主動前往處理,並非肇事逃逸,其所為應與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公共危險罪要件有間‧‧』,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乙紙在卷可按。準此,異議人 甲○○所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車肇事逃逸罪嫌,既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是異議人當無所謂「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前揭時、地,雖有駕駛汽車肇事致人 受傷,惟其並無肇事逃逸之意思,是異議人應無「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之違規行為。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經核為有理由,原處分予以裁罰,於 法即有未合,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洪 榮 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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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