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583號
TPDV,94,除,583,200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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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21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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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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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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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貿汽車有限公司張│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92年7月31日 │35,900元 │CF0000000 │ │
│ │瑞龍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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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貿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