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萬仕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楓
訴訟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唐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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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仕興旅行社│北市一信長安│93年5 月14│6萬522元 │GS0000000 │
│ │有限公司 吳│分社 │日 │ │ │
│ │錦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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