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丁○○
己○○
戊○○
乙○○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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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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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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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69-NB-0000000-000 │ │2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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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69-NC-0000000-000 │ │8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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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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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1-NB-0000000-000 │ │4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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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1-NC-0000000-000 │ │6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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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0-000 │ │3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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