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440號
TPDV,94,除,440,2005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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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富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9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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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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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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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双益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3年6月10日 │39,067元 │AS0000000 │ │
│ │徐同威 │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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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