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35號
TPDV,94,除,335,200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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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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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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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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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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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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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