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49號
TPDV,94,補,149,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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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雄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
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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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