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雄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
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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