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3年重訴字
第602號交付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參萬伍仟捌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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