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複 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被 告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奇岳參 加 人 美商力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參 加 人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參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林曉瑩律師 劉公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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