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54號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被 告 天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家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月9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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