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154號
TPDV,93,訴,2154,2005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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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54號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被   告 天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家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月9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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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