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美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緞
上 訴 人 中華醫院
特別代理人 鄔台明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上訴人中華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鄔台明於美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醫院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七號),為上訴人中華醫院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民國(下 同)90年11月起約定清潔維護承攬工作,上訴人為給付90 年、91年間積欠之承攬金額,分別簽發依序發票日為民國91 年11月25日、91年12月25日、92年2月28日,票號: EU0000000、EU0000000、EU 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下 同)97,872元、48,936元、108,117元,付款人皆為彰化商 業銀行仁和分行之支票3紙,詎各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 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又上訴人尚積欠被上訴人91年11 月份、91年12月1日起至91年12月18日承攬金額48,936元、 29,362元;另被上訴人尚有國產打磨機壹台、乾濕兩用吸塵 器(不銹鋼)壹台、乾濕兩用吸塵器壹台、清潔工作車肆台 尚未取回,乃有對上訴人提起訴訟之必要,惟上訴人為合夥 組織,其法定代理人趙克璣遭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大安醫管公司)向本院聲請假處分,於91年10月16 日以91年度裁全字第8690號裁定不得妨礙聲請人大安醫管公 司行使權利之假處分,現該假處分效力仍持續中,上訴人無 法定代理人,延遲訴訟將使聲請人美逸公司受損害等情,聲 請人為訴訟必要,聲請指定本件訴訟中華醫院之特別代理人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中華醫院為合夥組織無法定代理人,且有 為訴訟之必要等情,經核閱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8690號保全
程序及91年度執全第3285號民事執行卷宗屬實。又大安醫管 公司曾於89年6月1日與上訴人簽訂有委託管理合約,並曾實 際管理中華醫院,對中華醫院事務有相當暸解,本件訴訟由 大安醫管公司之經理人鄔台明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光釗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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