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3年度,161號
TPDM,93,聲判,161,200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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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聲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威靈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號
代 表 人 陳秋鎮
代 理 人 林秋萍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3年上聲議字第3302號),聲請交
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7月13 日以93年度偵字第6684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 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3年9月22日以93 上聲議字第3302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三、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甲○○於92年1月1日簽立總經銷備忘錄前即以詐術向 告訴人不實詐欺其所經營之驊獅生命科技股份有公司(下 稱驊獅公司)公司具有相當雄厚財力之股東,主要為生華 創投、臺糖公司、香港亨達集團(上市公司)、美孚建設 、勞退基金、慶豐富實業公司(上市公司)、第一銀行、 土地銀行等,且聘有北京研發團隊(張天星、魯照麟、王 碩仁等醫師、教授),臺灣研發團隊(楊玲玲汪嵩遠鄧文炳楊育正陳育忠等教授、博士、醫師),且誇稱 其目標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00元,一 再向告訴人表示其公司新研發改良之復眼明,具治療近視 功效,且已有吳興國小三十餘位學童使用有效證明及相關 醫院使用研究報告,被告更親筆簽認將負責按期提供經銷 藥品復眼明之上開吳興國小學童使用有效等相關藥效報導 ,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與被告先後於92年1月1日至同 年5月24日締結達14,000,000元之鉅額價值之藥品總經銷 契約書,並以高於市價四倍之價格向被告買受復眼明藥品 達1,563,570元,並開立交付12,947,106元之24張貨款支



票,及票據金額空白之擔保本票1張予被告,被告因而獲 取上開不法利益。
(二)告訴人嗣因被告違約未能依債務本旨提供本件經銷藥品之 相關藥效研究、使用等證明文件,致告訴人遭下游經銷商 解約退貨,為此,告訴人不得不依約向被告公司解約,且 為保全告訴人債權,依法聲請法院行使保全程序後,始赫 然查得被告公司根本毫無財產,且被告誇稱之上開上市公 司、銀行等股東無一屬實,所稱之研發團隊亦僅有王碩仁汪嵩遠二人,又王碩仁之顧問合同契約期間僅有二年至 93 年6月30日即已終止,且係告訴人於92年5月24日簽立 兩份合約後始行簽署,另汪嵩遠之合作研究計劃補助合約 書,亦無關本件經銷藥品復眼明之研究,而係針對預防骨 質疏鬆功效之評估,且亦係告訴人於92年2月1日簽立總經 銷備忘錄後,於92年2月1日始行簽立,其契約期間亦僅有 一年,再者,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於簽立本案經銷契約前 ,尚未聘有研發團隊,亦無任何研究使用報告,益加證明 被告於簽立契約時向告訴人詐欺不實之研發團隊及藥效研 究使用報告,已該當締約詐欺之罪刑。
(三)另被告所經營公司之實際股東資料於經濟部網站亦無從查 詢,況告訴人縱有過失疏忽未自行查詢,惟被告既已確實 向告訴人詐欺不實之股東成員,被告自仍該當詐欺罪行, 而無民事過失相抵解免被告之詐欺法律責任,且告訴人如 於簽立總經銷備忘錄前確已察知被告公司之實際股東等完 全不實,豈有與被告簽約並交付鉅額支票及票據空白之擔 保本票一張之理,又本案告訴人既係受被告之不實詐欺所 騙,告訴人於發現受詐欺,配合簽約、履約前,何有自行 查證可能,詎檢察署僅以告訴人可於經濟部網站上查知被 告公司股東資料,且以簽立備忘錄與簽立總經銷契約期間 長達半年,告訴人得自行查證被告公司之狀況,遽認被告 未涉有詐欺刑責,亦有疑義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所指稱被告曾向其稱所經營之驊獅公司具有相當雄 厚財力之股東、聘有北京及臺灣研發團隊,誇稱其目標營 業額為100,000,000,000元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提出 驊獅公司與大陸地區人士王碩仁簽立之顧問合同、與馬偕 紀念醫院(計畫主持人:汪嵩遠)訂立之合作研究計畫補 助合約書、與前新竹空軍醫院院長陳育忠訂立之委託研究 契約書,及委託大陸地區人士張俊宏處理調查歐洲地區生 物科技研究等事務之聘任合同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份在卷為 憑,證人蕭金楷於偵查中復結證稱:驊獅公司所生產之「



復眼明」產品與伊所經營人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 明目地黃丸成分相同,但製程確係經驊獅公司技術指導, 且驊獅公司有得到北京大學教授獨家製程,亦有派駐藥師 、中醫師至該公司藥廠等語,足見被告向告訴人所提及之 研發團隊等資源一事,並非虛構;而聲請人另謂簽約擔任 驊獅公司產品經銷商時,被告有稱該公司新研發改良之復 眼明,具治療近視功效,且已有吳興國小三十餘位學童使 用有效證明及相關醫院使用研究報告,被告更親筆簽認將 負責按期提供經銷藥品復眼明之上開吳興國小學童使用有 效等相關藥效報導,伊公司始因之與驊獅公司訂立經銷商 契約之部分,姑不論被告已辯稱與聲請人簽立經銷商合約 時並未提及有研究報告一事,且以聲請人之代表人陳秋鎮 於偵查中亦稱:被告當時係表示既未簽約,怎麼可以提供 研究報告給伊等語(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偵字第6684號偵查卷第13頁),在簽約斯時聲請人均未曾 親眼目睹該研究報告所載與被告所稱者是否相符之情形下 ,聲請人仍願意訂立上開經銷商契約,此份研究報告之有 無是否攸關聲請人締約當時同意與否之重要事項,實值存 疑,遑論若此確如聲請人所述涉及斯時判斷應否締約之重 要資料,何以竟未見聲請人具體載明於與被告所簽立經銷 商契約書中,有總經銷備忘錄、驊獅公司威靈仙公司總經 銷契約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已難認聲請人所指述被告 就此有施用詐術並致其陷於錯誤者為可採。
(二)其次,關於聲請人所指驊獅公司與大陸地區人士王碩仁簽 立上開顧問合同之時間係在其與被告簽立經銷商契約後一 節,觀諸前述聲請人與被告所經營驊獅公司簽立之總經銷 備忘錄及其後總經銷契約書之時間分別係於92年1月、5月 間,而該顧問合同書則係在之前即91年7月5日所簽立,有 各該契約書、顧問合同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資參照,並無 聲請人所指顧問合同書簽約在後之情節,其所稱驊獅公司 與汪嵩遠簽立之合作研究計劃補助合約書係無關本件經銷 藥品復眼明之研究部分,觀諸渠等簽立總經銷契約書第一 條約定之委由聲請人經銷商品內容係以「各種醫藥商品」 之文字,當可見雙方斯時所約定總經銷事務並非僅限於同 契約書該第二條所指「復眼明」產品,自難認被告所稱有 大陸、臺灣地區研究團隊之研究範圍應僅限於此「復眼明 」產品,聲請人執此謂被告所提出此資料難以佐證締約時 被告所稱有研究團隊者屬實,亦屬無據。
(三)再以,關於聲請人所指被告所稱締約前驊獅公司所稱有資 力雄厚股東參與該公司經營,致其陷於錯誤一事,若如聲



請人所述該公司擔任股東為何人對其斯時締約與否係重要 事項,何以其斯時未詳細查證在先,於簽立備忘錄迄實際 簽立總經銷契約前長達四月餘之期間,聲請人復未就此要 求被告提出相當資料等以供憑信,亦可見聲請人是否與被 告所經營驊獅公司締約並非僅憑此決之,自無從認聲請人 斯時有何因之陷於錯誤之可能;至於聲請人以被告出售該 「復眼明」產品之價格遠高於成份相同之「明目地黃丸」 ,認被告係施用詐術之部分,既據證人蕭金楷證稱二者之 製程有別,此並係經被告研究後所為,能否謂二者成份相 同,即置產品價格尚須視製程等其餘投入成本之因素不論 ,進而認被告有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亦嫌無由。至於聲 請人另提出事後與證人蕭金楷對話之錄音帶內容,既非偵 查中即已存在,本院自難予審酌,遑論該內容亦無礙於前 述之認定,附予說明。
五、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之認定已詳敘依前述總經銷契約 、顧問合同書、委任研究計劃書等資料,認為被告並無對聲 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之情節,就聲請人所指被告向其 詐稱驊獅公司所銷售之「復眼明」藥品為該公司所研發出之 全新配方等,亦說明此僅有聲請人之代表人陳秋鎮片面指訴 ,且遍觀告訴人所提出被告提供之驊獅公司「復眼明」產品 介紹等資料中,復未記載「復眼明」為全新研發出之配方, 無從難僅憑告訴人之代表人之前開唯一片面指訴即認被告就 此有詐欺行為,及關於被告填寫聲請人前所交付票據資料據 以提示等行為,亦係在主觀上認聲請人公司違約時,依雙方 所簽立總經銷契約書第十三條懲罰性違約金數額為5,000,00 0萬元之約定、聲請人所簽立擔保本票授權書約定下所為, 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等情,進而認此純屬聲請人與驊獅 公司間之債務糾紛,應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認被告詐欺 取財等罪嫌不足,始據以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所憑理由及 論斷已甚明確,聲請人上開指摘,均難認有據,前述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罪嫌不足所為不起訴處分,嗣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核無不合,聲請人仍執陳詞,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林麗真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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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靈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