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5
3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2年3月23日起在設於臺北市○○區○○路67 號之「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冠有線電視 公司)」擔任業務推廣專員,負責收取有線電視系統收視費 及有線電視用戶裝機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 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 附表所示之時、地,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由如附表所示 客戶交付之收視費及裝機費等款項,合計達新臺幣(下同) 61萬2千元,未依規定繳回麗冠有線電視公司而予以侵占入 己。嗣因麗冠有線電視公司未獲付款乃向客戶查詢,始悉上 情。
二、案經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 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 經告訴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代理人甲○○、陳延華及丙○ ○分別於偵審中指訴歷歷,復經證人任立功、黃玉美、廖淑 貞、林資賓及王武雄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告訴人麗冠有 線電視公司所提出之員工聘僱契約書、視訊款項明細、證人 黃玉美及王武雄所提供之收據、藍天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所 提供之付款簽收簿影本及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大 廈合約書等影本附卷可憑,足徵被告乙○○之上開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原係擔任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業務推廣專員,負 責收取有線電視系統收視費及有線電視用戶裝機費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乙○○將所收取上開款項予以侵占 入己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 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乙○○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侵占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款項 ,影響該公司之權益,且於犯後未能償還告訴人麗冠有線電 視公司,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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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費日期│收 費 地 點│ 被 害 人 │金 額│
│ │ │ │(實際交付款項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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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2.08.28│臺北市○○路1 │南陽大廈管理委員會 │230000 │
│ │ │段52巷32號 │(管理主任林資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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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2.10 │臺北市○○○路│藍天凱悅大廈管理委員│75000 │
│ │ │2段98號 │會 │ │
│ │ │ │(幹事任立功) │ │
├──┼────┼───────┼──────────┼────┤
│三 │92.10.27│臺北市○○○路│永豐頂好庭園大樓 │69000 │
│ │ │1段138號 │(管理組長王武雄) │ │
├──┼────┼───────┼──────────┼────┤
│四 │92.11.01│同上 │同上 │102000 │
│ │ │ │ │ │
├──┼────┼───────┼──────────┼────┤
│五 │92.11 │臺北市○○街24│延吉公園大廈 │20000 │
│ │ │1巷2弄9號 │(廖淑貞) │ │
├──┼────┼───────┼──────────┼────┤
│六 │92.11.27│同編號二 │同編號二 │75000 │
│ │ │ │ │ │
├──┼────┼───────┼──────────┼────┤
│七 │92.11.28│臺北市○○○路│頂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41000 │
│ │ │1段137號 │會 │ │
│ │ │ │(黃玉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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