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誹謗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45號
TPDM,92,重附民,45,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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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丁希正律師
      莊欣婷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2年度自字第322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所提證據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 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何適熹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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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