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送達代收人 洪麗華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
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