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74號
TCDV,94,補,174,200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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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送達代收人 洪麗華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
     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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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