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311號
TCDV,94,聲,311,20050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因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右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分資產尚未處分
完成,且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尚未核定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
,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相關延展清算民事卷宗 (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0六
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為如主文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羅永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美鳳

1/1頁


參考資料
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