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229號
TCDV,94,聲,229,200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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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正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一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 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 度中簡聲字第九五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一三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揭提存物,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經查,前開事實,有 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揭裁定、提存書為證,並經調閱本院 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一三五號卷查核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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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