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辛○○○
庚○○
戊○○
陳美珠
癸○○
陳依柔
丁○○
壬○○
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陳仕政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吳豐伍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豐伍
聲明人即繼承人 己○○
兼右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
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
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被繼承人母親陳鐘桂珠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甲○○之父吳豐伍、母戊○○雖已離異,惟就吳亦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內容,並未為約定,故聲明人吳亦枚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吳豐伍、戊○○,然聲請
狀中當事人欄漏載戊○○之名義,應予補正。
四、聲明人等之印鑑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