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被 告 阜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被 告 和羣工程行即郭德發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阜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就系爭工程於轉包後,是否有在現場共同作業,及已否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告知義務等事實,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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