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3年度,1號
TCDV,93,重勞訴,1,200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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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被   告 阜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被   告 和羣工程行即郭德發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阜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就系爭工程於轉包後,是否有在現場共同作業,及已否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告知義務等事實,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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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