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豐鈞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后里鄉○○路三十一巷四弄二十號
兼右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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