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14號
TCDM,94,交附民,14,200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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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豐鈞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后里鄉○○路三十一巷四弄二十號
  兼右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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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