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0一六號),本
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乙○○為豐鈞企業有限公司之貨車司機,屬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七時四十七分許,駕駛152─QH號自用曳引車及8F─1 5號自用半拖車,沿台中縣龍井鄉○○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龍昌 路三二號前,乙○○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應先讓直行車先行,而 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自外側快車道右轉進入位 於上址之衛生掩埋場,適有甲○○騎乘BZF─356號重型機車在乙○○所駕 駛之聯結車右後方慢車道上,亦因以時速五十公里之速度(當地速限為時速廿五 公里)超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致因反應不及,撞擊該聯結車右後方。 甲○○因此車禍事故,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右側血氣胸、骨盆骨折、腹部挫傷合併 後腹腔血腫,且因骨盆腔破裂大量出血,傷及支配陰莖勃起之內陰動脈,造成永 久陰莖勃起不能障礙之重傷害。乙○○於肇事後,留於現場,於犯罪偵查機關未 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告知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及甲○○委由賴思達律師告訴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訴情節相符 ,復有台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現場照片六張、被告之 駕駛執照影本、152─QH號自用曳引車及8F─15號自用半拖車行車執照 影本、現場監視器光碟一片、光碟內容勘驗筆錄暨翻拍照片五張、童綜合醫院診 斷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九十三年五月三十 一日中榮醫企字第0930002975號函等證據可資佐證。按汽車行駛至交 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 明文。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自應注意上開規則,且依其狀況,又非 不能注意,竟疏不注意為之,未讓右方慢車道之直行機車先行,貿然自外側快車 道右轉,致在右轉時肇事,致甲○○受傷,被告顯有過失。況本件經送請台灣省 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及台灣省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 果,亦均持相同看法,有鑑定意見書及覆議函可稽,益證被告之行為有過失,雖 本件被害人超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亦與有過失,惟此不影響被告過失 責任之認定(本件送經台灣省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雖認 被害人無肇事因素,惟依被害人超速行駛且係撞及被告拖車之右後輪之情以觀, 其應有疏未注意之情),被害人甲○○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右側 血氣胸、骨盆骨折、腹部挫傷合併後腹腔血腫,且因骨盆腔破裂大量出血,傷及 支配陰莖勃起之內陰動脈,造成永久陰莖勃起不能障礙之傷害,應屬毀敗生殖之
機能,而達重傷害之程度且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罪證明確, 被告過失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為豐鈞企業有限公司之貨車司機,係職業駕駛人,於執行業務中開車 肇事,致被害人甲○○受有重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 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即向警報案接受偵訊並坦承肇事, 有警訊筆錄可按,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 被告之過失程度、所生之危害、肇事後之態度及被害人甲○○因而受傷,亦同有 過失,且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第六十二條前段,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乙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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