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4號
PHDV,94,補,4,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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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吳正雄即長明企業行
  被   告 傑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岳璋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叁
拾伍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叁
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 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莊 茹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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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