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中全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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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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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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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全冷凍材料有限公│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93年5月31日 │174,500元 │CG一00五七一│ │
│ │司甲○○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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