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蝶山區人民法院(二○○○)蝶民初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85年7 月15日結婚,後於89 年11月28日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蝶山區人民法 院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雖屬自主婚姻,但由於雙 方婚姻基礎差,婚後又不注意培養夫妻感情,且在婚後共同 生活中,因雙方年齡性格差異,導致在家庭生活中常因瑣事 產生矛盾,產生矛盾後又不善於化解,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 裂,原告之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關 於離婚的條件等為理由,而判決「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 ○○離婚。婚生兒子唐文輝隨被告甲○○生活,原告乙○○ 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承擔唐文輝教育費人民幣100 元( 含醫療、教育費),此款由原告於每月25日前給付被告,直 至唐文輝獨立生活時止。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300 元,合計350 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在案,且 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生 效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公證書附卷可稽, 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聲請人請求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