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2 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5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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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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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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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向布業有限公司陳│臺灣銀行中壢分行 │93年7月15日 │36,220元 │0000000 │ │
│ │德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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