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林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傳裕即中湖水電裝璜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訴字第10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壹
萬玖仟零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