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鍾瑞昌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被 告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林柏川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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