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黃火盛
追加被告 南港聖母宮
法定代理人 黃火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