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蕭天祥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美雲
李寬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梁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