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33號
SLDV,105,訴,933,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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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蕭天祥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美雲
      李寬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梁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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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