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8號
SCDV,94,訴,58,200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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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於 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0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2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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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