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華邦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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