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7號
SCDV,94,補,87,200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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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華邦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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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