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00號
SCDV,94,補,100,200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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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欣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4,822,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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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