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欣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4,822,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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