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號
SCDV,91,重訴,3,2005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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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潮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捌拾壹萬叁仟
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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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