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潮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捌拾壹萬叁仟
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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