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45號
PCDV,94,除,145,200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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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6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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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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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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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陳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93年9月27日 │93,400元 │0000000 │ │
│ │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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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