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03號
PCDV,94,聲,103,200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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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誠輝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青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193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 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1 月31日桃院興民瑞93年度訴 字第426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紙附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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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新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輝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