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訴訟代理人 鐘宇俊被 告 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戊○○原姓名:陳 甲○○ 癸○○ 曾東興原姓名:庚 壬○○ 己○○ 丁○○ 丙○○ 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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